大稻埕的古蹟

古蹟是前人所留的文化資產,是歷史的見證、文化發展的軌跡,具體呈現建構時的歷史,研究古蹟即是研究吾土吾民的歷史,承先啟後,創造未來。

古蹟的定義與類型

古即是舊,古蹟,怎樣才算夠「古」?一般以一百年為標準。但有些國家五十年以上就算做古了。最好的標準是以不同的歷史時代來決定,凡不屬於今天這個時代,而在思想行為、風俗習慣、典章文物制度已經不同於今天的,就可以稱「古」。例如清代距今未達百年,已可稱「古」。日本統治臺灣也已成為過去,稱「古」,也尚稱合理。

蹟,同跡。指前人遺留下來的事物、痕跡。古蹟即指古人所遺留下來的痕跡。

依據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公布的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三條規定:古蹟:指古建築物、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,並明確規範其內涵為:

古建築物:指年代久遠之建築物,其全部或重要部分仍完整者;包括城郭、關塞、市街、宮殿、衙署、書院、宅第、寺塔、祠廟、牌坊、陵墓、堤閘、橋樑及其他建築物。

遺址:指年代久遠之人類活動舊址,已淹沒消失或埋藏於地下、或僅部分殘存者;包括居住、信仰、教化、生產、交易、交通、戰爭、墓葬等活動舊址。

但依據內政部所公布的「臺閩地區古蹟分類統計表」還有園林、教堂、碑碣、古井、燈塔及其他,可以其他文化遺蹟視之。

古蹟等級的評定

古蹟等級的評定,依據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」第三十八條辦理,做下列各項評定之:

一、所具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、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。

二、時代之遠近。

三、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。

四、表現各時代之特色、技術、流派或地方之特色。

五、數量之多寡。

六、保存之情況。

七、規模之大小。

八、附近之環境。

凡是較具全國性歷史意義者,評定為第一級。凡是指具備地方歷史意義者,評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。上述八項標準為依據世界上各國評定古代文化資產之作法而來,兼顧「歷史」、「技術」及「藝術」三大範疇。依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,改區分為國定、省(市)定、縣(市)定三級,其標準仍舊,即國定的為需具有全國歷史性意義者,餘類推。

保存的古蹟

 

我國古蹟的保存僅擔負「展示」和「教育」的功能。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三十條規定: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,不得變更,如因故損毀應依照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修復以延續其古蹟之生命,並得依其性質,報經內政部許可後採取不同之保存維護或管制方式。第五條:古蹟、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、維護、宣揚、權利轉移及管理機構之監督等事項,由內政部主管。其意義在於明定內政部的管轄權,第30條與35條的主旨有:

(一)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,不得任意變更,乃保存古蹟的基本原則。

(二)各級古蹟都貝有文化及歷史價值,應安為保存維護,如非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,應不准其遷移或拆除。

(三)公私營工程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,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。

其他與古蹟保存有關的法律為「都市計畫法」、「國家公園法」  「發展觀光條例」和「森林法」等。

   古蹟的保存需注意約為(一)古蹟的標定:本體及保存區。(二)權益平衡:對私有古蹟,政府的政策、法令及技術上的補償暨權利轉移。

古蹟的維護

  維護古蹟為保存古蹟的積極做法之一,古蹟常遭破壞而有減損減少其價值。從過去至今古蹟遭破壞的主要原因有:

l.天然災害:地震、戰爭、火災、暴風雨。

2.古蹟本身建材不易耐久:受光、溫度、濕度、大氣污染、微生物、蟲害影響。

3.所有權多為私有。

4.平時不重視維護:環境雜亂、被佔用或借用、原有建材散置。

5.修護人才、技術、觀念欠缺。

6、國人無知的破壞古蹟。

7.都市發展、經濟建設與古蹟維護的衝突。

8.其他:環境景觀被破壞、行政人員缺乏正確觀念、古蹟遭竊。

古蹟的維護應於平時就做經常性工作,要持之以恆,可做的有:

(1)平時的管理:防腐、防蟲、防鳥。

(2)加強開放管理:標示參觀注意事項。

(3)加強防災設施:防火系統,避震及警報消防設施。

(4)定期修護:修護的時間,大致可分為三種,一是較短的周期,約數十年,一般是三十年;較長周期,大約二百年至三百年;三是非周期性,視需要,如天然災害,及因都市發展而必須遷移工程。

 

大稻埕現存的古蹟概況

大稻埕霞海城隍廟

等級:第三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類別:祠廟

位置:迪化街一段61     創建年代:清咸豐9年(西元1859年)

霞海城隍,原係福建泉州同安下店鄉五鄉莊居民鎮守之神,於清道光年間由書信陳金絨等奉靈來臺,初建廟於艋舺市區東邊的八甲莊。咸豐三年(西元1853年)頂下郊拼毀於兵災,信徒從火焰中救出金身,暫時安置於大稻埕陳浩烈金同利鋪中。咸豐六年,乃倡議擇地建廟,地主蘇協臺捐獻廟地,咸豐九年,建廟於今址。奉祀霞海城隍主神,並配祀38義勇公(即自艋舺護送金身至大稻埕途中受襲死難者)等。廟格局較小,只有正殿與拜亭,但香火鼎盛,信徒眾多,每遇祭典盛況空前,有「五月十三人看人,迎神賽會甲天下」之稱。

 

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

等級:第三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類別:其他

位置:延平北路1號           創建年代:大正8年(西元1919年)

位於北門外的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,其址在清末劉銘傳主政時期即為機器局,製造機械及修理火車。日據初年才改為鐵道部用地,於大正年(西元1919年)建成鐵道部大樓,臺灣光復之後,改為鐵路局。它的創建風格頗為特殊,採用英國的十九世紀維多利亞時期磚木混合造,形式上承襲自北歐木造建築趣味。

陳德星堂

等級:第三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類別:祠廟

位置:寧夏路二十七號           創建年代:清光緒18年(西元1892年)

陳德星堂為臺北地區陳氏大宗祠,西元1892年原建於臺北城內文武街文廟之東,西元1911年,日人擬建臺灣總督府,需徵用此祠堂地,乃以大稻埕(即今堂址)之陸軍用地互換。

此祠建築故頗富特色,如龍柱為臺灣省首見之「一柱雙龍」,屋頂採硬山與歇山結合之重簷式,民間俗稱太子樓,具有清末民初祠廟建築華麗精細之風格。正殿內部尚存完整的神龕與供桌,其錫製祭具亦精美,實不可多得。

 

大稻埕辜宅(今榮星幼稚園)

等級:市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類別:宅第

位置:歸綏街303巷9號         創建年代:大正9年(西元1920年)前後

現存的辜宅由辜顯榮創建華洋混合式的豪邸,這座坐東向西,面對淡水河碼頭,初建時底樓作為辦事處,俗稱為鹽館。二樓作為住家之用,後面又有臺灣式的三樓瓦厝公媽廳,惜於1963年拆除。

這座洋樓之設計模仿西洋後期文藝復興式風格,前面設拱廊,外牆貼淺白面磚,色彩高雅,女兒牆及拱廊上方飾以浮塑,特別是中央山頭上的繁瑣類似勳章裝飾,反映了那個時代西風東漸,廣為人們喜愛的見證。內部的木造樓梯及精美天花板,亦皆採優美檜木製成,至今仍保存良好,頗難能可貴。

 

台北北警察署(今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)

等級:市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類別:其他

位置:寧夏路89號          創建年代:昭和8年(西元1933年)

日據時期的臺北警察署主要有南署與北署,南署在城內,北署位於大稻埕。北署乃是為控制當時治安而設,主要的建築為臨街角的二樓部分,外觀呈流線形,入口設在轉彎處。有一對變體的西洋式柱子,外牆所貼的褐色面磚為北投窯廠所產,這種顏色也稱為國防色,據說有防空保護色的作用。

這座警察局雖然只有二層樓,但它卻是臺北市僅存的三0年代警察局,有時代見證之價值,尤其局內還保有當年所建的拘留所及水牢,更能呈現警局的特殊空間。

 

台北市政府舊廈

等級:市定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類別:其他

位置:長安西路39號           創建年代:大正10年(1921年)

台北市政府舊廈原為建成小學校舍,創建於一九二一年,當時係日本人子弟專用小學,台籍學生甚少。戰後曾經長期為台北市政府辦公廳舍,在一般市民心中已經成為重要的地標。近年新的市政中心落成,本舊廈即將改為第二美術館及部分恢復為建成小學校園之用。

這座紅磚的二層樓建築採用左右對稱形式,中央及左右兩端各設入口,中央入口大廳的二樓為集會堂,空間跨度很大,因此屋頂也較高,上面突出一座銅片構成的鐘樓,成為醒目的視覺焦點。其次,教室陸續完成,到一九二五年時平面呈「ㄩ」字形,內側設拱廊且面對操場,這是當時很典型的小學校園配置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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